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宗豪 
連署人
李中岑、王家貞 
案由
建請市府盤點本市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毒駕及拒絕檢測之違規情形,建立跨局處防制與追蹤機制,並函請中央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駕照遭吊扣、吊銷或註銷者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利用該車種再次酒駕、毒駕或拒測之行為,研議相應之資格限制、累犯加重及車輛牌照處分規範,以維護公共安全。 
說明
  1. 酒駕、毒駕或拒測情節重大者,依法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其目的在於限制高風險駕駛人繼續操控動力車輛,降低再次危害用路人的可能。惟微型電動二輪車現行歸類為慢車,駕駛人年滿十四歲即可騎乘,毋須考領駕駛執照,致遭吊扣、吊銷或註銷汽機車駕照者,仍得合法改以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形成駕駛資格管理上的落差。
  2.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應移置保管車輛。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同樣移置保管。相較汽機車酒駕、拒測所設之高額罰鍰、駕照及牌照處分,現行規範對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嚇阻力明顯不足,且未充分處理高風險駕駛人反覆違規及另購車輛後繼續上路之問題。
  3. 依警察局於議會答詢所述,本市今年一月至七月微型電動二輪車各類違規共計二千九百八十三件,顯示該車種之違規管理已非零星個案。惟目前尚欠缺針對駕駛人是否曾因酒駕、毒駕或拒測遭吊扣、吊銷或註銷駕照,以及其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再犯之完整統計,致中央修法與地方執法均缺乏足夠實證基礎。
  4. 微型電動二輪車雖具低速、便利及節能特性,但仍屬具動力之道路交通工具,事故同樣可能造成行人及其他用路人傷亡。為避免其成為酒毒駕高風險者規避駕駛資格限制的替代工具,市府應由交通局、警察局及監理機關共同盤點法規與執法缺口,並以本市統計資料向中央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辦法
  1. 請交通局會同警察局及監理機關,統計近三年本市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毒駕、拒測、交通事故及各類違規件數;並在法令及個人資料保護容許範圍內,交叉分析駕駛人曾因酒駕、毒駕或拒測遭吊扣、吊銷或註銷駕照後,再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或肇事之情形,定期提出分析報告。
  2. 請市府建立跨局處聯合防制機制,針對酒毒駕及拒測高風險、累犯對象,加強熱點時段與路段之執法、再犯追蹤及交通安全宣導;並檢討車輛移置保管、牌照管理、違規紀錄串接與行政執行等現行作業流程,提出可立即執行之改善措施。
  3. 請市府彙整統計及實務執法困難,函請交通部、內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對因酒駕、毒駕或拒測遭吊扣、吊銷或註銷駕照者,於一定期間限制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對利用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毒駕或拒測之累犯,增訂加重處罰、牌照吊扣或吊銷、延長車輛保管或沒入等相應措施,並完善跨車種違規紀錄及駕駛資格管理制度。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10/0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10/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