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5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蔡玉枝、杜素吟、蔡育輝、黃麗招 
案由
請修正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內,第二項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類別)第七款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內,第二項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類別),第七款規定----加油站基地申請邊緣應離公墓及其他殯葬設施之距離應在五百公尺以上。

二、依內政部殯葬條例之第八條: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三、戶口繁盛地區。四、河川。五、工廠、礦場。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三、觀殯葬條例之精神係對公墓之擴充及新設應遠離民宅等,並未限定非公墓等設施不得鄰近公墓而建,如現今新建房屋有臨公墓而建者是。

四、另現各直轄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之農業區審查作業要點,均無此限制規定,可見一般。

 
辦法
如案由,請修正放寬台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加油站基地申請邊緣應離公墓及其他殯葬設施之距離應在五百公尺以上]。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4/04/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4/06/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4/06/26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30003746號 
執行情形
依內政部「殯葬管理管理條例」規定,「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距離「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不得少於五百公尺,另依內政部97年5月30日內民司字第0970087771號函釋,「加油站」係屬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6款「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適用之範圍。「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係遵循上該規定訂定相關距離限制。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