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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沈震東、郭鴻儀、蔡旺詮、Ingay Tali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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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市府應於不義遺址現址設立解說牌以還原歷史,保存這座城市的重要記憶,並使其成為具有歷史教育和紀念性質的歷史文化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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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3日府文研字第108151432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市府應於不義遺址現址設立解說牌以還原歷史」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局今(108)年辦理「臺南地區不義遺址調查計畫」,依據調查計畫現不義遺址(係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以各種作為傷害人權的地點。包含政策制定的場所、軍警特務機構所在、政治犯被逮捕,以及後續偵訊、刑求、審判、執行死刑等現場)有15處,自由人權場址有12 處(相對於不義遺址,以爭取自由人權的鬥士之宅第或工作地點,為避免「不義遺址」之可能指涉汙名造成二次傷害,審慎考量之下,將名人故居或事件發生重要之場所等列入此類)。
二、本局擬於109年歷史場域審議小組討論自由人權場址設計主視覺案,並考量立解說牌之形式。
三、今(108)年12月23日,本局與白河的林子內教會合辦「許天賢牧師在講壇上被捕四十周年紀念禮拜暨自由人權場址揭牌儀式」,林子內教會拋磚引玉,帶來史實與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