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林燕祝、李中岑 
案由
為使臺南市民為自己、為子孫放心吃、安心吃,在政府非核家園政策下,應貫徹非核家園應遠離非核食品之理念,故請臺南市政府一、訂定核災食品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以規範核災區食品輸入標準與條件。二、在未訂定核災區食品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通過前,臺南市政府應嚴禁核災區食品進入臺南市。 
說明

一、賴清德市長曾經誓言『如果說為了當總統,犧牲人民的健康作為交換條件,那乾脆不要當也罷』,可見賴市長亦認知食品安全對民眾自己及後代健康之重要性,讓府城民眾放心吃、安心吃是無從取代的事情。

二、賴清德市長話猶言在耳,故請議會同仁不分黨派一起為民喉舌,為人民盡力、為食品把關,讓民眾放心是不能有交換條件的。

三、中央政府舉非核家園之巨擘,故非核家園政策下,應貫徹非核家園應遠離非核食品之理念。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12/27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897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1.06府衛食藥字第1060038842號函復: 一、有關訂定核災食品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乙案,擬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第七條之一規定:「本市禁止日本核災區五縣(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或其他經公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地區食品進口與販售。前項日本或經公告地區之國家,於本市流通之所有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產地縣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 (二)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三)依據105年12月23日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會議決議免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 二、目前食藥署採溯源管理及加強邊境查驗稽查制度,強化業者自主管理及舉證責任反轉之責任,並提高裁罰罰鍰及刑責,暨本局已針對日本食品輸入業者及賣場超市販售業啟動後市場專案稽查,持續加強查核架上產品是否有來自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以防範核災區食品進入本市。

一、106年1月6日府衛食藥字第1060038842號函復。 二、有關嚴禁核災區食品進入臺南市擬增訂「臺南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送議會審議,經105年12月23日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會議決議免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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