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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違反毒品防制罰鍰收繳率逐年降低,建請警察局改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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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台南市違反毒品防制罰鍰收繳率有越來越低的情況,從105年43.30%逐步降到109年21.69%,代表警察局的行政效率出問題,本席建請警察局研擬改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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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3日府警刑司字第1101507461號函復如下:
承蒙議席垂詢本次警政「違反毒品防制罰鍰收繳率逐年降低,建請警察局改善行政效率」案,收繳情形之如下:
(一)收繳率之定義:分別累計各年度收繳金額占原(該)年度應收繳金額的比率。
(二)截至110年10月22日止,105至109年本府警察局收取總金額分析如下:105年度裁罰之案件,(累計)收取金額共計996萬751元,應收繳金額為2,271萬元,收繳率為43.86%;106年度裁罰之案件,(累計)收取金額共計542萬8,943元,應收繳金額為1,456萬元,收繳率為37.29%;107年度裁罰之案件,(累計)收取金額共計621萬6,757元,應收繳金額為1,726萬元,收繳率為36.02%;108年度裁罰之案件,(累計)收取金額共計532萬7,784元,應收繳金額為1,552萬元,收繳率為34.33%;109年度裁罰之案件,(累計)收取金額共計358萬7,811元,應收繳金額為1,036萬元,收繳率為34.63%(詳如附表)。以105年為例,當(105)年度的收繳率為20.37%,之後每年都會繼續收繳罰鍰,逐年累計下來至今(110)年時,105年的收繳率才提升為43.86%,同理109年的第一年收繳率為21.66%,今(110)年已提升為34.63%,因此並非行政效率出問題,乃為累計統計收繳率的數據差異。
(三)本府警察局之作業流程係依據行政執行法辦理,對於裁罰案件罰鍰逾期不繳納時,應將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故該業務部分克當繼續檢討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