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 
連署人
林阳乙、周麗津、周奕齊、許又仁、曾信凱、盧崑福、吳禹寰 
案由
佳里區都市計畫中原編定為公廿之公園用地,不得解編為住宅用地。 
說明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低於計畫區總面積之10%,故佳里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合計面積應不低於73.73公頃,惟現行計畫劃設面積14.83公頃,不足需求面積58.90公頃(參見變更佳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從而,佳里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既已嚴重不足需求,則就現有已畫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實不宜再解編為其他種類用地。

二、佳里地區近幾年之新建建案集中在佳南路兩側地區,公十九、公廿用地即位於佳南路南側,近幾年居住人口大幅增加,係屬佳里之新興社區範圍。

三、依開放空間系統公共設施設置之原則,公園、兒童遊樂場、體育場、綠地(不含帶狀綠地)等開放空間系統公共設施面積大於3公頃者,服務半徑2,000公尺;面積1~3公頃者,服務半徑1,500公尺;面積小於1公頃者,服務半徑500公尺。如依市府之檢討方案,公18、公19解編為住宅區、公20部分檢討解編為住宅區、部分調整為廣場兼道路使用(廣(道)1),則佳南路南側地區將全無公園綠帶之預定地,將對佳南路南側地區之社區環境品質之維護及都市景觀風貌造成阻礙。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5/28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6/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6/17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358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6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90742994號函復: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周都市計畫劃定多年未開發,影響人民之權益,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補助全省各縣市辦理全面性公共設施用地專業通盤檢討作業。本府獲內政部核定補助經費,隨即激動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寒通盤檢討作業。 二、「 1變更佳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索通盤檢討)索」經邀集本府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有保留需要及取得計畫進行研商並討論變更方案後,於108年10月31日起依法公開展覽30天完竣’本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針對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接獲針對公廿不得解編等陳情意見,已納入本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並於 109年4月23日起召開本市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人民陳情案中,本案審議結果以內政部都委會審竣為主。 三、承蒙賣會對於佳里區都市計畫之關切,本府至為威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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