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6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王宣貿沈家鳳吳禹寰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全面檢討1999市民服務專線之個人資料保護與案件處理機制,防止陳情人個資外洩及不當轉交廠商情形,確保市民申訴權益與制度信任。 
說明
  1. 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透過1999市民服務專線申訴後,其個人資料疑遭不當揭露,致使陳情人遭指責、諷刺或承受不必要之人際壓力,已影響市民行使申訴權利之安全與尊嚴。
  2. 另有陳情人反映,其於1999專線留下之聯絡方式,因申訴內容遭提供予承包廠商,致使廠商直接聯繫詢問案件細節,對民眾造成困擾,亦形同行政責任倒置,將原應由市府負責之查證與溝通工作轉嫁於市民。
  3. 1999市民服務專線為市府正式申訴管道,市府自應負起高度個資保護與管理責任。倘個資於案件處理過程中遭不當揭露或逾越必要範圍使用,恐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動搖市民對申訴制度之信任,實有全面檢討與改善之必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5/2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5/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5000409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全面檢討1999市民服務專線之個人資料保護與案件處理機制,防止陳情人個資外洩及不當轉交廠商情形,確保市民申訴權益與制度信任」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14點」等規定,人民陳情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爰台南1999話務人員進行錄案時,依規定詢問通報人資訊,以利分案主管機關查處及聯繫。 二、研考會已於6月2日本府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再次重申,請各機關務必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落實保密措施,並妥善防止個人資料及陳情內容被竊取或洩漏。 三、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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