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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為加強照顧本市身心障礙者家庭,因應家屬必須親自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而無法全職就業所面臨經濟壓力,建請市政府參照台中市及高雄市每月發放定額之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以減輕家屬負擔並維持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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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日期字號:110年9月8日110000783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8日府社身字第1101077812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制定、發放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落實對地方之監督機制,中央每年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就社會福利預算編製進行考核,其中80%權重為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20%權重為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非法定福利措施且編列金額高者,為社會福利考核之扣分項目,倘考核分數不佳將遭中央刪減一般性補助款,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係屬非法定福利措施。
二、本局為協助並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屬照顧身心障礙者,已發展各項替代服務,110 年 1 月至 6 月服務成果如下:
(一)居家服務:9,627 人
(二)日間照顧:1,944 人
(三)家庭托顧:57 人
(四)交通接送:10,186 人
(五)專業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1,925 人
(六)喘息服務:3,237 人
(七)餐飲服務:1,113 人
(八)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1,548 人次
(九)家庭照顧者訓練研習:599 人次
三、針對因照顧身心障礙者致有家庭經濟困難,社工亦會主動媒合如社會救助金專戶等經濟資源協助,110年1月至6月共媒合 69 人次,媒合金額總計 86 萬 2,123 元。
四、綜上,由於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非法定福利措施,將影響社會福利考核績效,導致其他補助遭刪減,不利整體福利推展,仍持續規劃更多元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並配合媒合相關經濟補助,減輕家庭照顧負荷,提升家庭照顧品質,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將視財源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