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李中岑 
連署人
陳昆和、方一峰、張世賢、林阳乙、曾培雅、李鎮國、尤榮智、盧崑福、吳通龍、周奕齊 
案由
請臺南市府能於行政院會中爭取中央開放地方診所於「非流感急性期」可以開立「克流感」用藥,以嘉惠偏鄉與經濟弱勢家庭。 
說明

一、醫療院所分成「診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4級。民眾生病時,第一時間可先到診所就診,但於「非流感急性期」染患類流感症狀病患且未滿65歲者或已滿5歲之患者於地方診所看診時醫師卻無法開立克流感藥劑治療患者(自費除外);一劑1000元的克流感由民眾自費對偏鄉、經濟弱勢家庭是有一定的負擔困難,中央政府與市政府實有責任照顧這些家中主要經濟支柱。

二、國內每年都儲備200萬盒克流感,而克流感藥品期限為2到3年,若未使用必須依法報銷,與其報銷,政府應採更積極方式,放寬地方診所非急性期克流感開立條件,避免大醫院急診壅塞。

三、近期地區鄉親頻反映感染類流感症狀,至診所治療需自費一劑近1000元之負擔,政府實有放寬藥劑使用必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8/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8/23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9/19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80007931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26日府衛疾字第1080924823號函復。 本府就「請臺南市府能於行政院會中爭取中央開放地方診所於「非流感急性期」可以開立「克流感」用藥,以嘉惠偏鄉與經濟弱勢家庭」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係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採購提供,並由各地方縣市政府調配至轄區合約院所供民眾使用,而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適用對象皆由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考量預算、疫情等相關資訊決議而定,合先敘明。 二、因應各界針對公費抗病毒藥劑使用議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08年9月5日召開「流感群聚事件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原則說明會」特別重申,公費藥劑實為依WHO建議為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之戰備用藥,主要提供流感併發重症/新型A型流感通報病例及其接觸者/感染流感後易併發重症或群聚事件之流感高危險群等使用,非為因應季節性流感醫療需求之藥劑儲備及供應體系;惟為善用國家資源,爰於符合行政院核定之儲備量標準下,於疫情高峰期時有條件擴大使用。 三、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建議因疾管署近期已重申並做成決議,故不於行政院會再次提出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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