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鄭佳欣、林燕祝、尤榮智、余柷青、方一峰、吳禹寰、周麗津、周奕齊、蔡淑惠、林冠維 
案由
請市府依法提供議會議員索取問政所需資料,如拒絕、限制或去識別化後提供,請於回函時敘明依據之法律理由,如因而涉訟,相關律師及訴訟費用由機關首長自行負擔。 
說明
  1. 本會議員為促進公共利益,索取問政所需資料,而市府有拒絕提供或以去識別化處理之情形,使議會無法確實監督市政。
  2.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3. 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亦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4. 市府如拒絕、限制或去識別化本會索取之問政資料,請於回函時敘明符合說明二及說明三之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依據之何種「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之要件,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義之何種個人資料,否則市府應依法提供,不得拒絕或去識別化後提供問政所需之資料,如因而涉訟,相關律師及訴訟費用由首長自行負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47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市府依法提供議會議員索取問政所需資料,如拒絕、限制或去識別化後提供,請於回函時敘明依據之法律理由,如因而涉訟,相關律師及訴訟費用由機關首長自行負擔」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法制處業於113年11月19日臺南市政府第591次局處業務協調連繫會議,提案請各機關就貴會議員索取問政所需資料,倘依法規規定拒絕、限制或去識別化後提供,於回函請敘明法律依據,並重申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之辦理原則,以兼顧議員問政、監督市政之需求,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二、針對「機關或公務員涉訟之相關律師及訴訟費用由機關首長負擔」一節,經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已為相關規範,倘有前揭情事,則應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所定程序審認依該辦法妥處。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