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會務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會務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會務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許又仁、劉米山、郭鴻儀、沈震東、林志聰、呂維胤、鄭佳欣、周麗津、李中岑、李宗翰
- 連署人
- 曾信凱、陳秋萍、陳昆和、曾培雅、杜素吟、邱莉莉、李偉智、李鎮國、陳怡珍、沈家鳳、蔡旺詮、吳禹寰、吳通龍、蔡筱薇、蔡淑惠、洪玉鳳
- 案由
- 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關於業務質詢時間標準,確保議員質詢權益。
- 說明
- 按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議員進行業務質詢,關於質詢時間現有《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謂以「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為十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十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以茲信守,合先敘明。
- 惟按《地方制度法》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本會計有57席議員席次。如按前開質詢時間規定,倘57席議員皆依法登記第一輪質詢,則共需570分鐘(即9小時30分鐘)。
- 實則於本會進行各局處業務工作報告與詢答議程時,每會議日(09:30〜12:30、13:30〜17:30)扣除局處報告時間與休息時間,僅餘不足7小時,顯不足支應本會全體議員進行法定職權所需。尤以本會選區路程較遠之議員,若未及於開放登記發言時間即行按證登記,形同被迫喪失其為民喉舌之法定義務與權責。
- 職是之故,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調整各輪次之發言時間上限,即「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為五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三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五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
- 如按前述建議調整發言時間上限,縱全體議員皆登記發言,總時數285鐘(即4小時45分鐘),當可保障本會全體議員如皆與會登記發言,皆能何障其第一輪發言之權益;如非全體皆登記發言,議程時間亦足夠應有第二輪次以後發言需求之議員使用。同時,亦足使選區路程較遠之本會議員有適足登記發言之時間與機會。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一讀日期
- 2020/10/28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會務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7
- 審查意見
- 一、會務第1、2號案併案審查。 二、照會務1號案版本通過(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8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90011805號
- 執行情形
- 1.本會109年12月14日以南議法研字第1090012223號修正發布公告,並於109.12.15以南議法研字第1090012438號函報行政院備查。 2.行政院109年12月30日院臺綜字第1090042976號函覆本會:業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