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會務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會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會務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許又仁、劉米山、郭鴻儀、沈震東、林志聰、呂維胤、鄭佳欣、周麗津、李中岑、李宗翰 
連署人
曾信凱、陳秋萍、陳昆和、曾培雅、杜素吟、邱莉莉、李偉智、李鎮國、陳怡珍、沈家鳳、蔡旺詮、吳禹寰、吳通龍、蔡筱薇、蔡淑惠、洪玉鳳 
案由
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關於業務質詢時間標準,確保議員質詢權益。 
說明
  1. 按臺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議員進行業務質詢,關於質詢時間現有《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謂以「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為十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十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十分鐘」以茲信守,合先敘明。
  2. 惟按《地方制度法》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本會計有57席議員席次。如按前開質詢時間規定,倘57席議員皆依法登記第一輪質詢,則共需570分鐘(即9小時30分鐘)。
  3. 實則於本會進行各局處業務工作報告與詢答議程時,每會議日(09:30〜12:30、13:30〜17:30)扣除局處報告時間與休息時間,僅餘不足7小時,顯不足支應本會全體議員進行法定職權所需。尤以本會選區路程較遠之議員,若未及於開放登記發言時間即行按證登記,形同被迫喪失其為民喉舌之法定義務與權責。
  4. 職是之故,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調整各輪次之發言時間上限,即「業務質詢時各該委員會議員優先第一輪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第二輪則不分委員會,依議員登記順序質詢,該委員會議員之質詢為五分鐘,非該委員會議員質詢時間為三分鐘;如該委員會議員於第二輪質詢中始到場,主席應讓該議員優先於下一位質詢,時間為五分鐘。第三輪以後,依登記順序每一位議員質詢時間均為五分鐘」。
  5. 如按前述建議調整發言時間上限,縱全體議員皆登記發言,總時數285鐘(即4小時45分鐘),當可保障本會全體議員如皆與會登記發言,皆能何障其第一輪發言之權益;如非全體皆登記發言,議程時間亦足夠應有第二輪次以後發言需求之議員使用。同時,亦足使選區路程較遠之本會議員有適足登記發言之時間與機會。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一讀日期
2020/10/28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會務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一、會務第1、2號案併案審查。 二、照會務1號案版本通過(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8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90011805號 
執行情形
1.本會109年12月14日以南議法研字第1090012223號修正發布公告,並於109.12.15以南議法研字第1090012438號函報行政院備查。 2.行政院109年12月30日院臺綜字第1090042976號函覆本會:業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