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盧崑福
- 連署人
- 曾順良、蔡淑惠、蔡玉枝、許至椿、郭秀珠、陳朝來
- 案由
- 0206震災捐款補助不當設限,要求市政府重新擬定補助方式。
- 說明
一、0206震災40億元捐款補助受災戶,市政府不當引用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且只設限維冠大樓300萬元及東區大智里、幸福大樓150萬元補助上限,未經議會同意嚴重違反捐款人意願及地方自治條例立法之精神。
二、鐵路地下化拆遷補償市政府都可依自治條例補償外又添加法律外的額外補償提供照顧住宅,對於地震受災戶不該如此設限,更何況是捐款人之善款。
三、如以上揭自治條例計算,重建價格估算補償外尚缺自拆獎勵金及土地市價徵收補償價格及拆遷戶動產(家具、電器及曰常用品等),換言之300萬元根本買不到同地點的房子和家具及電器,所以根本不能適用該自治條例。
四、再以該自治條例以99.17平方公尺(30坪)最高補償每平方公尺1萬9千700元計算,補償價格為195萬元也未達300萬。
五、市政府應重新研議善款補助方式,通盤考量受災戶的所有財產損失(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從優從寬補償且不設最高限制,使受災戶能無後顧之憂重新投入社會,以維捐款人捐款初衷。
- 辦法
- 請市政府解除善款補助最高限制並重新研議善款補助方式,再送議會審核實施並監督。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3/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3/30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4/06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50001819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0206震災捐款補助不當設限,要求市政府重新擬定補助方式」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維冠大樓所有權人,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補助100%,但每一所有權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東區大智里生產市場與歸仁幸福大樓因已拆除,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每一所有權人補助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前揭補助金額及上限係經市府「0206震災復原重建小組」討論決議,先予說明。 二、另有關東區大智里生產市場與歸仁區幸福大樓屋內財產損失部分,經本府「0206震災復原重建小組」第6、7次會議結論,東區大智里生產市場與歸仁區幸福大樓受災戶無時間取出屋內財物,針對其財務損失酌予補助30萬元,補助對象為實際居住之所有權人,擁有多戶者僅補助一戶,另市場攤商之財物損失情形待本府經發局估算後轉知。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