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沈震東、王宣貿、蔡筱薇 
連署人
鄭佳欣、沈家鳳、陳皇宇、陳秋宏、李宗霖、謝舒凡、黃麗招、周嘉韋、李宗翰 
案由
建請教育局比照教育部規定,補助本市所有教師健康檢查,每2年1次,每次4,500元。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1689號函:為維護教育人員的身心健康及有利於學生的教育學習環境,教育部補助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教育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次數2年1次,每次以新臺幣3,500為限。」並請各縣市政府參照並配合辦理。自111年1月1日開始,此健檢補助費用由3,500元提高到4,500元。本市健檢補助目前做法為:兼任行政教師兩年4,500元;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是另規定每3年1次由市府簽約之醫療院所,在「指定日期」內以醫療巡迴車到校健檢。(市府自籌540萬元總計15,000人。平均1人不到400元)兼任行政教師與專任教師差別待遇,形成一校兩制。
  2. 在臺南市,只有國立學校教育人員(含教師、職員、技工、駕駛)與市立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有2年一次4,500元的健檢補助,其他教師則無。觀乎其他五都皆已遵循教育部之函示辦理。
  3. 教師為本市人力公共財,應重視其健康。建議本市所有教師健康檢查補助比照教育部規定,落實每2年補助1次4,500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7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比照教育部規定,補助本市所有教師健康檢查,每2年1次,每次4,500元」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實施1次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補助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之附則規定,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劃辦理,合先敘明。 二、針對40歲以上「未兼行政教師」,自111年起本府教育局依前開規定每3年提供每人3,500元的健檢補助,並由本府教育局統一招標後巡迴各校執行,巡迴健檢優點如下: (一)讓教師可免於交通奔波、省去課務自理、或忘記申請健檢而錯失自身權益問題,經統計111年實際接受健檢人數高達7,380人,占符合健檢資格教師高達96%,甚至當年度兼行政教師也有九成以上選擇參加巡迴健檢。 (二)檢查的項目係依國健署定期全民健檢、職安巡迴健檢項目及教師現場需求進行規劃,得標醫院除須提供教師基本公教健檢項目外,還贈送腦中風頸動脈超音波檢查、癌症標記檢查(攝護腺癌篩檢、卵巢癌篩檢、肺癌篩檢)、HbAIC糖尿病高危篩檢、橈骨超音波骨質密度檢查等多項超值項目,絕對遠比補助教師自行前往醫院檢查的項目還多,可獲得的健康保障絕對不亞於其他縣市。 (三)統一招標可發揮規模經濟效益(預算編列3,500元,市價價值超過7,000元)。 三、另為鼓勵教師兼行政意願,40歲以上「兼行政教師」,自111學年度起,比照本府公務人員每2年4,500元的健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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