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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楊中成、黃麗招、陳皇宇、邱昭勝、謝舒凡、朱正軒、周嘉韋、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黄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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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加強托育人員資格審查,並研議托育人員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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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加強托育人員資格審查,並研議托育人員退場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本府社會局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時,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保母或托育人員相關學經歷資料,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等資料。透過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以確保受托幼童的安全性,完善本市托育服務品質。
二、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
三、本府社會局為提高並監督托育品質效益,針對每位居托人員每年例行訪視次數2至4次,訪視均採不定期、不定時且不得事先約訪之方式進行,以瞭解居托人員收托狀況與收托幼童發展成長照顧情形。
四、倘經訪查居托人員違反兒權法第26條規定,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