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3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楊中成、黃麗招、陳皇宇、邱昭勝、謝舒凡、朱正軒、周嘉韋、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黄肇輝 
案由
建請市政府加強托育人員資格審查,並研議托育人員退場機制。 
說明
  1. 成為托育人員門檻低,導致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兒少法之事件傳出。且托育人員無須進行身家調查,無需繳交戶籍資料、同住成員背景資料。若同居人有違法兒少法、家暴、毒品等前科及行為,無從而知,會增加托育之幼兒風險。
  2. 為完善本市托育環境及品質,建議納入人格特質評估、心理素質評估、情境題作答,以及加強保母身家資料審查。並研議托育人員退場機制,若托育人員在生理及心理,或因其他負面因素,導致影響照顧品質時,應有退場機制。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06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加強托育人員資格審查,並研議托育人員退場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本府社會局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時,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保母或托育人員相關學經歷資料,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等資料。透過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以確保受托幼童的安全性,完善本市托育服務品質。 二、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 三、本府社會局為提高並監督托育品質效益,針對每位居托人員每年例行訪視次數2至4次,訪視均採不定期、不定時且不得事先約訪之方式進行,以瞭解居托人員收托狀況與收托幼童發展成長照顧情形。 四、倘經訪查居托人員違反兒權法第26條規定,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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