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9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王家貞 
連署人
盧崑福、林燕祝、尤榮智、蔡育輝、曾培雅、方一峰 
案由
建請市府對於巷內的紅線長度進行評估,並研擬方案讓巷弄內住戶可較便利停放機車之空間。 
說明
台南市使用機車代步極為日常,家戶有2至3部機車也是常見,但民眾卻深感在許多巷弄內的禁停車輛的紅線又多又長,造成連自家門口也無法停放機車的困擾。冀望市府可苦民所苦,體恤民眾家門口無法停放機車的困擾,全面評估及研擬利民停放機車的良善、便利之方案。 
辦法
建請市府全面評估市區巷弄的縮短紅線劃設長度的可行性,並研擬是否可在紅線內側劃設白線,提供機車可停放的方案。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72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對於巷內的紅線長度進行評估,並研擬方案讓巷弄內住戶可較便利停放機車之空間」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現行本府交通局針對紅線畫設,主要以中央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明定之禁止停車處所(如路口十公尺、公共場所出入口等)為主,餘道路路段畫設係依地方需要並參考「臺南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作業要點」附表一之道路路寬與交通流量併同研議,並參考地方之共識意見進行設置。 二、 另巷道主要功能係以巷內人、車通行與防火救災為主,巷弄內住戶車輛之停放,應由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自行吸收或停放於路外停車場為原則,不應影響人車通行與救災功能,且依據停車場法第15條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線或設置禁26告示牌等方式,於狹小巷道管制停車。 三、本府交通局將持續針對所畫設紅線及設置機車停車空間配合地方需要與 里長滾動檢討,於未違反中央法規前提下倘地方共識針對現有紅線有縮 短需要或增設機車停車格位方式調整停車管制均配合辦理,以切合當地需求。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