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林阳乙、林美燕、張世賢、王家貞、林燕祝、盧崑福、曾培雅、李坤煌、林炳利、蔡玉枝、李中岑、郭秀珠、曾順良、許至椿、洪玉鳳、謝財旺、蔡淑惠、莊玉珠、蔡秋蘭 
案由
增訂「臺南巿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敬請審議。 
說明
  1.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原子塵、放射能容許量有明確規範,但民眾對於進口核災區的食品仍有安全疑慮。例如,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署(FDA)就對日本核災區14個縣發佈進口警示,得採取嚴格管制,「毋須檢測即可扣押」。
  2. 核災區食品含有銫-137、碘-131等放射性物質,長期食用遭放射性物質污染食物會引發人體重大危害,增加罹患白血病及癌症機率,本巿食安自治條例對核災污染食品相關管理付之闕如。因此,本市應採取積極作為以守護本市市民及下一代之健康,宜制定日本食品於本市流通之條件及其核災五縣所產食品不得於本市流通之規定。
  3. 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增訂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4. 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增訂後條文)如後附。
 
辦法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公布施行。 
一讀日期
2018/03/07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不予通過。 二、贊成通過議員:洪玉鳳議員。 反對通過議員:蔡旺詮議員、賴惠員議員、林宜瑾議員。 不表示意見:許至椿議員。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5/25 
大會決議

本會第2屆第7次定期會大會決議:修正原審查意見為照案通過。

本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大會決議: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提送後歷經近4年行政院始予以回覆,此等效率本會不予苟同,且對於當時參與連署而本屆未能連任之議員有失公平,應行文反映。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06/04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70004071號 
執行情形

一、107年8月3日府衛食藥字第1070835144號函復。 二、業於107年7月9日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 三、行政院於107年8月7日院臺食安字第1070028684號函,表延長核定期限。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年7月9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070635729號函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如附件1)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3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070835144號函復本會,業於107年7月9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及臺南市自治條例訂定(修正)作業程序流程函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提案人連署人。(如附件2)

行政院於107年8月7日院臺食安字第1070028684號函復市府衛生局,所報修正「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之1、第6條之1一案,因需較長時間審查及彙整相關機關意見,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延長核定期限,特先復請查照。(如附件3)

市府衛生局110年10月4日府衛食藥字第1101169058號函詢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案。(如附件4) 主旨:有關本府增訂「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之1、第16條之1條文一案,業於107年7月9日府衛食藥字第1070635729號函報請核定,並經鈞院函示延長核定期限,惟迄今尚未接獲核定公文,請鑒核惠復。 說明:依據鈞院107年8月7日院台食安字第1070028684號函辨理。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4月8日以府衛食藥字第1110400377號復本會在案。(如附件5) 主旨:檢送「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7條之1及第16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1年3月17日府法規字第1110368945B 號函及行政院111年3月4日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D號函辦理。 二、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7條之1後段及第16條之1有關違反第7條之1後段規定之罰則,業經行政院准予核定。 三、另檢附行政院函影本1份。

備註:本案111年4月14日南議法規字第1110003090號函先行函轉本會全體議員知悉,並提送本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大會報告。

本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大會決議: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提送後歷經近4年行政院始予以回覆,此等效率本會不予苟同,且對於當時參與連署而本屆未能連任之議員有失公平,應行文反映。

備註:本案111年6月17日南議法規字第1110005843號函文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