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20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黃麗招、邱昭勝、楊中成、謝舒凡、朱正軒、周嘉韋、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黄肇輝、陳皇宇 
案由
建請市府加強輔導公寓大廈起造人申請建照時之規約草約與承受人簽署之規約草約相同,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說明
  1. 鑒於曾發生公寓大廈起造人申請建照時之規約草約與承受人簽署同意之規約草約不同,致承受人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調處條例第8條第1項所述其他類似之行為但法令未有規定(如:冷氣室外機安裝)之爭議,需另循司法途徑解決。
  2. 建請市政府加強輔導公寓大廈起造人與承受人簽屬之規約草約需相同,使消費者權利受完整保障。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1183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加強輔導公寓大廈起造人申請建照時之規約草約與承受人簽署之規約草約相同,以保障消費者權利」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本局受理建造執照依該規定辦理。 二、次按同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再者,規約之訂定依同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