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6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鎮國
- 案由
- 扣牌作業不受戶籍地限制之便民措施案,建請檢討汽機車「扣牌」案件須回戶籍地辦理之規定,以提升民眾便利性。
- 說明
現行汽機車違規遭「扣牌」後,民眾多需返回戶籍地之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造成以下問題:
- 民眾工作或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需長途往返,耗時費力。
- 增加交通成本與行政負擔。
- 對於外縣市就業或就學者尤為不便。
- 不符政府推動便民服務與數位化之政策方向。範例:甲先生定居台南,戶籍在金門,違規扣牌作業需至金門監理站辦理。辦法: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5187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扣牌作業不受戶籍地限制之便民措施案,建請檢討汽機車『扣牌』案件須 回戶籍地辦理之規定,以提升民眾便利性」案,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 條第1 項:「舉發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一、以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為 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已明訂汽機車違規遭扣牌後, 須由車籍地管轄及處理。另第69 條第2 項規定:「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 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二、上開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 條第1 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 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 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即 受處分人不克前往車籍地到案,可委託人員代為申辦牌照吊扣事宜(含收受處 分書)。 三、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修正,本府交通 局已另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研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