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6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鎮國 
案由
扣牌作業不受戶籍地限制之便民措施案,建請檢討汽機車「扣牌」案件須回戶籍地辦理之規定,以提升民眾便利性。 
說明

現行汽機車違規遭「扣牌」後,民眾多需返回戶籍地之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造成以下問題:

  1. 民眾工作或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需長途往返,耗時費力。
  2. 增加交通成本與行政負擔。
  3. 對於外縣市就業或就學者尤為不便。
  4. 不符政府推動便民服務與數位化之政策方向。範例:甲先生定居台南,戶籍在金門,違規扣牌作業需至金門監理站辦理。辦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2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518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扣牌作業不受戶籍地限制之便民措施案,建請檢討汽機車『扣牌』案件須 回戶籍地辦理之規定,以提升民眾便利性」案,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 條第1 項:「舉發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一、以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為 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已明訂汽機車違規遭扣牌後, 須由車籍地管轄及處理。另第69 條第2 項規定:「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 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二、上開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 條第1 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 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 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即 受處分人不克前往車籍地到案,可委託人員代為申辦牌照吊扣事宜(含收受處 分書)。 三、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修正,本府交通 局已另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