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曾之婕、周奕齊、林冠維
- 連署人
- 鄭佳欣、蔡宗豪、陳皇宇、吳禹寰、蔡育輝、陳怡珍、李中岑、周麗津
- 案由
- 建請依「飼養寵物管理辦法」,訂定本市租賃房屋可飼養寵物的管理辦法,使本市成為對寵物友善的城市。
- 說明
- 飼養寵物已是目前時勢潮流所趨,但仍有房屋所有權人特別標示,禁止租屋者飼養寵物,對寵物並不友善,租屋者亦可能被迫棄養,衍生出更多流浪動物。
- 內政部111年2月擬修法廢「禁寵令」,修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禁養寵物的規定。在修法前,先公布「飼養寵物管理辦法」,以加强寵物管理。
- 依飼養寵物管理辦法,可由房屋所有權人與租屋者共同協商,以維護住戶安全、安寧及環境清潔衛生為原則訂定管理辦法。
- 訂定管理辦法對本市建立對寵物友善的城市卓有幫助,請盡速規劃辦理。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3/1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3/1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3/22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1651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依『飼養寵物管理辦法』,訂定本市租賃房屋可飼養寵物的管理辦法,使本市成為對寵物友善的城市」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內政部消保處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規定,飼養寵物並不在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項目內;租賃契約應在雙方合意下成立,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二、針對訂定「寵物飼養管理辦法」,考量其適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將洽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再行研議。 三、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