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 
連署人
黃麗招、沈震東、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因應美國豬內開放進口,建請衛生局建立認證商家臨時攤商、臨時攤販,未來稽核制度,以提供肉製品銷售與加工、餐食標章機制。(衛生局) 
說明
因應110年1月1日起,將於台灣開放美國進口豬肉於國內銷售,然因為目前臺南市食品尚未有美國豬肉品管理認證與流通管制稽核機制,應速進行相關配套與作法。 
辦法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8/2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837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9月28日府衛食藥字第1091145285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因應美國豬肉開放進口,建請衛生局建立認證商家臨時攤商、臨時攤販,未來稽核制度,以提供肉製品銷售與加工、餐食標章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已規劃散裝食品輔導專案計畫,執行期間自109年9月4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針對本市肉品加工廠(含團膳業者)、肉品輸入商、餐飲業者(含國產豬肉標章申請業者)、販售業者(含臨時攤商、臨時攤販及國產豬肉標章申請業者)稽查、輔導及抽驗豬(牛)肉,計畫每月抽驗肉品至少60件,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21日止,共抽驗肉品56件(豬肉36件、牛肉20件),檢驗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另每月稽查輔導業者至少500家次,自109年9月1日至9月21日共稽查輔導本市食品製造加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等業者之豬(牛)肉原產地標示,計1079家次,均符合規定。 二、為確保本市豬肉符合相關規定,將持續加強稽查業者落實食安法相關規定,清楚標示豬肉原產地,提供消費者充足的資訊可以選擇並保障國人飲食健康安全。本局已製作豬肉、牛肉等農產品原產地標示宣導單張(3萬張)及其貼紙(10萬張)供業者使用及標示,及開放業者索取使用。另規劃辦理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及餐飲業者散裝食品標示衛生講習,配合廚師、烹飪等公(工)會辦理持證廚師講習時進行宣導,並於相關公文檢附宣導單張,以達輔導目的。 三、目前中央已公告自明(110)年1月1日起,市售豬肉品應標示原產地,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標示不實,將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藉由中央(食藥署)加強邊境(豬肉、牛肉)輸入管理,本府衛生局稽查業者落實豬肉原產地標示新規定及向消費者宣導認清豬(牛)肉原產地標示與安心購物。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