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 
連署人
李中岑、郭鴻儀、周麗津、蔡育輝、鄭佳欣、陳怡珍、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請比照「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與相關規定,修正並完善「臺南市被占用市有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以利取得市有財產利益維護與民眾權益之平衡。 
說明

1、臺南市對於市有被私人占用之土地,並未訂定騰空返還期限,卻規定於通知之限期內騰空交還土地者,全面免收使用補償金。對比臺北市明定騰空返還期限最長為6個月外,亦對不同占用情形規定不同的使用補償金計收比例。臺南市的規定使市有土地被占用的情形較易處於懸宕狀態,公務員訂定騰空返還期限較無依據外,後續全面免收使用補償金之制度,更因此易使人鑽漏洞。

2、臺北市對於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建物,追繳使用補償金的計收比例與要件有其細緻的規定,相較臺南市僅規定對於低收入戶的追繳比例,臺北市的規定較不易產生爭議。

3、臺南市的市有土地被占用規定,散見於各要點或行政規則。相較臺北市,其在「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中,清楚連結。(例如:該原則第10點規定無能力一次繳清者,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分期繳納。)若能清楚在法規連結,或製作相關程序流程圖,使臺南市處理被占用土地的流程更流暢。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8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90011367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18日府財產字第1091560050號函覆: 本府就「請比照『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與相關規定,修正並完善『臺南市被占用市有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以利取得市有財產利益維護與民眾權益之平衡」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市有被私人占用土地未訂定騰空返還期限且於通知期限內騰空返還全面免收使用補償金一節:目前本府作法為函文占用人於合理期限內(約1個月)騰空返還土地,逾期未騰空返還者,則依規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相較臺北市所訂之6個月更能有效運作,其意旨係為加速儘早收回被占用土地,非著重在該期限內金額之收取,俾降低耗費之訴訟時間及成本。 二、對於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建物,追繳使用補償金的計收比例與要件之規定建議比照臺北市一節:查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3年審核通知事項及內容即針對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本府仍因前述身分分別給予3到6折不等之優惠,無權占用仍享有相當於租金優惠,有失公平正義一事提出糾正。爰是否比照臺北市開放上述身分別皆享有相當於租金優惠之使用補償金,本府當審慎評估。如能輔導占用戶轉為承租戶,因而享有租金相關優惠、或媒介社福機構安置合宜場域,以減少弱勢占用行為之產生,方為長久之策,並符審計處審核所敘公平正義。 三、本市占用相關規定散見於各要點或行政規則,建議能作法規連結或製作流程圖乙節:已於本局網站設置「占用處理專區」,使各占用相關規定皆能清楚連結。 四、為使「臺南市被占用市有土地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處理占用規定及程序能更臻完備,本府財政稅務局將賡續檢視本市與其他五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相關占用處理規範,研擬滾動式檢討修正之。

一、本案刻正查調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五都相關作法。 二、俟查調完並與局內主管討論後,再召開跨局處會議研商修法方向,並依據會議結論修訂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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