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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成立嬰幼兒受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單位,真正落實提供友善安全的嬰幼兒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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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成立嬰幼兒受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單位,真正落實提供友善安全的嬰幼兒成長環境」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未滿2歲兒童由本府社會局管轄﹔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條規定,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由本府教育局管轄,先予敘明。
二、 本府教育局前與社會局聯合訂定 「 本市教係服務機構發生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 於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時,將於 24小時內聯合稽查。
三、 社會局針對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者,將召開兒少保護案件行政裁罰調查會議,調查案件屬實進行裁處。
四、 教育局業依教係服務機構不過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自108年10月23日成立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過任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認定委員會,宗吉為針對任職於教係服務機構之相關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教係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者,由該認定委員會就個案其體事實對涉案行為人審的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之期間。
五、 另依教係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規定,幼兒園教係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的小時以上,教育局每年規劃l百多場次並增加人員情緒管理、言果室經營、法治教育等相關正向管教知能研習,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