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王家貞 
連署人
許至椿、林燕祝、蔡淑惠、李中岑 
案由
建請市府成立嬰幼兒受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單位,真正落實提供友善安全的嬰幼兒成長環境。 
說明
  1. 現代普遍雙薪家庭,父母上班會將孩童送往托嬰機構或幼兒園。提升家長對托育中心與教育機構的信任感及安全感,同時降低家長、業者、執法機關三方間基本認知上差異,共同創造優良育兒環境。
  2. 嬰幼兒無法用完整語言詞句表達心中感受及想法,因此如何確保嬰幼兒在幼兒園與托嬰中心是否有得到妥善安全照顧是相關單位之第一要務。如有不當管教之情事,教育當局須應嚴謹處理。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6/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7/08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0647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成立嬰幼兒受不當管教懲戒委員會之單位,真正落實提供友善安全的嬰幼兒成長環境」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未滿2歲兒童由本府社會局管轄﹔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條規定,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由本府教育局管轄,先予敘明。 二、 本府教育局前與社會局聯合訂定 「 本市教係服務機構發生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 於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時,將於 24小時內聯合稽查。 三、 社會局針對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者,將召開兒少保護案件行政裁罰調查會議,調查案件屬實進行裁處。 四、 教育局業依教係服務機構不過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自108年10月23日成立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過任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認定委員會,宗吉為針對任職於教係服務機構之相關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教係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者,由該認定委員會就個案其體事實對涉案行為人審的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之期間。 五、 另依教係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規定,幼兒園教係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的小時以上,教育局每年規劃l百多場次並增加人員情緒管理、言果室經營、法治教育等相關正向管教知能研習,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