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王家貞、林燕祝、盧崑福、洪玉鳳、蔡玉枝 
案由
請台南市府取消「90年7月1日以後新建屋、增(改)建屋都納入房屋稅調漲範圍的決定」,以符合公平正義。 
說明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建材、耐用年限、折舊標準、不同地段等事項,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限予以折舊,逐年遞減其價格。該條例中無明文規範可回推到15年之舊屋。

二、財政部99/02/26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規定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就是參採大多數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亦即採歷史成本原則。符合人民期待。

三、財政部103年11月5日發布令釋,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是採『重置成本原則』(亦即對舊屋重行評價,所有房屋均適用調整後之評定價格)違反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保護。財政部函釋:各地方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所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適用原則。但並無明文敘述可回推到15年舊屋,市府公告15年舊屋適用調漲房屋稅是『橫材入灶』的暴政,人民無法接受。

四、參照其他縣市房屋稅調漲沒有『回推15年舊屋』問題,台南市是「全國唯一」調漲房屋稅最多戶數的城市,且市府未將房屋稅調漲決議先送市議會審議,對市民『加稅』程序上有爭議,應就105年調漲房屋稅乙案,重新議決後送市議會審議,以符民眾期待。

五、憲法第117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據此,財政部函釋令被台南市府拿來當作調漲15年舊屋房屋稅的依據,顯有疑慮,在法律位階不明確,應就有疑慮部分停止執行,由司法院解釋後再據以執行。

六、法有明文3年重新評定一次,台南市未依法令執行評定,卻一意孤行在今年調漲11萬戶的房屋,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疑慮。

 
辦法
經大會決議通過後,送市府公布施行。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8/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提請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50006111號 
執行情形
台南市政府105年9月19日府財綜字第1050985811號函覆: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取消『90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建屋、增(改)建屋都納入房屋稅調漲範圍的決定』,以符合公平正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105年房屋標準單價業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本府105年 6月24日府稅房字第1050638336 號令公告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二、本市原採行之標準單價表係 73 年沿用迄今,逾 30 年未予調整,致房屋標 準單價已遠低於現行房屋造價,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連帶影響房屋稅 及以房屋現值為稅基的契稅稅收。又持有不動產者之租稅負擔低,造成租 稅不公及影響財政稅收,致房價飆漲成為政府最大的民怨,且不符量能課 稅之精神,也違反居住正義。 三、本次一併調整舊有房屋標準單價,主要是考量租稅公平原則,因為坐落於同一區之每間房子所享受到的公共建設服務是相同的,不因房屋之新舊而有不同的待遇,如果只有調整新建房屋的標準單價,將會產生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105年6月30日與核發日期為同年7月1日的兩建物,前後僅相差一天,租稅負擔卻有不同的情形。同時也考量舊屋當時的建造成本較低,所以舊屋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作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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