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朝來 
連署人
杜素吟、洪玉鳳、李坤煌、蔡育輝 
案由
建請修正「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因災害致住屋地區淹水而影響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之生活機能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主管機關應於淹水災害發生地區通報後四小時內派員勘察並劃定淹水災害救助地區之範圍。」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住戶淹水救助: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劃定之淹水災害救助地區,每戶一律發給新臺幣五仟元。經證明淹水高度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每戶另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積水逾48小時以上者,另核發補助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又水災發生第二天發給膳食及物資予以慰問。未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劃定為淹水災害救助地區,而住屋實際受有淹水災害且淹水高度達三十公分以上,經申請個別履勘屬實者,其補助亦同。 
說明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二、因應本市0823水災,多處地區嚴重淹水,對民眾而言,不論淹水五十公分或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五十公分,淹水對其生活確會造成諸多不便並造成經濟財產之損失,且淹水後民眾於整理家園之際,尚須標示淹水高度,無異增加民眾困擾及不便,又補助金額並不多,為少許金額讓受災戶來回奔波,亦有失為民服務之精神,爰簡化淹水災害救助地區經認定後不須個別履勘,一律補助。以讓民眾有更多時間及精力從事災後復原工作。

三、針對積水逾48小時以上者,其災害損失更加嚴重,應額外救助。

四、水災發生第二天發給受災戶膳食及物資予以慰問。

五、本辦法修正適用0823水災災民。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7/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11/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12/0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7000795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7年12月27日1070008728號 來文字號:市府107年12月27日府社助字第1071428611號函 答覆如下: 一、有關議員之建議修正住屋地區淹水而影響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之生活機能者,經主管機關於淹水災害發生地區通報後4小時內派員勘察並劃定淹水災害救助地區之範圍,即予救助,及未劃定淹水災害救助地區,而住屋實際受有淹水災害且淹水高度達30公分以上,經申請個別履勘屬實者,其補助亦同。對於住戶淹水救助,中央訂有「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現行淹水深度達50公分始予救助,本府「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係依據中央法規並衡酌本市財政狀況、受災救濟及公平理原則等以50公分為救助標準,目前各縣市皆以淹水高度50公分為核發救助金依據。 二、為爭取下修標準,本府業再於107年11月15日以府社助字第1071244541號函送經濟部水利署對「水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標準」修正意見「建議下修住屋淹水高度達二十公分以上即予救助」冀期協助受影響之受災民眾儘速回復家園;另行政院107年9月21日召開研商0823熱帶低壓水災淹水救助爭議事宜會議紀錄,業已裁示請經濟部水利署會同相關機關儘速研議修訂相關法規,經濟部水利署業訂於107年12月21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草案第一次研商會議討論修法事宜,本府將俟中央法規修正後研議修改本市災害救助辦法補助標準。 三、另大會建議修正於災害第二天發給膳食及物資予以慰問,本府已訂定「臺南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請公所依當地轄內特性需要備有緊急儲糧,並簽定開口契約,考量性別及弱勢民眾需求儲備特殊民生物資等,落實儲備安全存量及民生物品,以利災害期間能迅速提供災區救災民生物資,保障及減輕災民生活及經濟之負擔。本府社會局亦於本(107)年12月13日召開「107年災防暨災害救助實務分享座談會」中,提供「臺南市政府各區公所災害熟食管理運用指引」,對熟食民生物資供應,由地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視維生系統民生基礎設施是否遭受破壞中斷、家戶物資儲備情形及救災人員生命安全考量,決定發放供應,不限於水災發生第二天才發送膳食及物資,本府將再加強各區公所災時救濟民生物資管理及運用,使受影響的災民得到慰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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