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擬建立「台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藥物委託管理制度」,並進行法規釐清、人員訓練與制度試辦,保障有特殊健康需求學生之用藥權益。
- 說明
- 校園中有眾多患有慢性病、罕見疾病或特殊健康需求之學童,需於上課期間服用處方藥物,維持健康與穩定學習。然而,現行K-12教育體系缺乏明確的託藥制度與法律保障,導致家長需頻繁入校協助,或由教師、校護等人員冒險給藥,承擔法律風險與壓力,對家庭、校方與學生皆造成不當負擔。
- 建請教育局依據《學校衛生法》或研擬專法,建立具明確法律授權之託藥制度,涵蓋標準表單、儲存管理、給藥流程與人員資格要求;並與衛生局合作釐清《護理人員法》適用範圍,推動校護核心主導、訓練人員輔助、學生自我管理並行之「混合式託藥模式」。不僅回應弱勢學童的醫療需求,更是落實兒童健康權與教育平權的重要實踐。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70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擬建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藥物委託管理制度』,並進行法規釐清、人員訓練與制度試辦,保障有特殊健康需求學生之用藥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學校傷病處理係依據「學校衛生法」、「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等法規辦理。學校目前未設置醫師,學校護理人員(校護)在執行業務時,仍須遵守醫療與公共衛生相關法規,以確保學生獲得安全照護並維護自身專業權益。 二、一般疾病用藥以學生自理為原釗,導師依家長於聯絡簿之註記提醒服藥;倘有特殊疾病用藥,須請學校協助投藥者之現行執行作法如下: (一)確認需求:家長於聯絡簿或託藥單清楚載明請託需求。 (二)專業可行:由護理師評估是否有學校輔助投藥之必要性與必要可性並召開個案會議,取得家長、導師及相關人員共識後執行。 (三)遵行醫囑:家長提供醫療院所開立藥物、診斷證明及醫囑委託文件,校方確認藥品處方正確、標示清楚且於有效期限內,依醫囑協助投藥。 三、綜上,學生在校如需由校護協助給藥、換藥或注射,應於符合前揭規定之前提下,依原診治醫師之醫囑執行,且該醫囑內容須符合《醫師法》第13條所定之必要資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