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 案由
- 建請市府比照新北市作法,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 說明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 為提升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並落實政府對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有必要於工程採購中建立具體而明確之原住民僱用規範。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雖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程序,但在實務上對原住民族之僱用與參與機會仍屬不足,難以有效反映政府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政策目標。
- 爰規範凡工程採購契約總價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中明定得標廠商以契約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此舉可強化原住民族參與公共工程之機會,增加其就業與產業能見度,並促進經濟自立,具制定之必要性。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78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比照新北市作法,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前於114年9月2日函送本府各局(處、會)113至114年度各項採購案件進用原住民勞工情形供議員(會)參酌,本府採購案平均進用原住民勞工比例為 1.34%。 二、 經詢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於「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中有關:「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五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規定,因牴觸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爰此,本府原民會將視相關法令修正或政策調整情形,再行評估辦理。 三、 惟為促進本市族人就業及經濟提升,保障相關權益,本府除將訂定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相關自治條例外,亦會另行函文各機關單位宣導,於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小額採購時,建議優先採購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所提供之產品或勞務,並重申「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保障進用原住民相關規定。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