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許又仁 
連署人
王錦德、蔡筱薇、林志展、邱莉莉、李宗翰、李偉智、呂維胤 
案由
建請環保局為校園、台南美食小吃餐廳等建立廚餘統籌處理系統。 
說明

一、因應非洲豬瘟,台南市環保局配合中央政府規定,要求國中小校園廚餘應瀝水再傾倒。此要求造成校方不便,且若餿水流入水溝,恐造成其他環境問題,環保局應協助處理。

二、台南小吃店眾多,亦極需市府統籌處理廚餘問題。

三、建議市府建立小吃店及校園的廚餘統籌處理系統,以廚餘回收車等形式,每日定點協助商圈及校園之廚餘清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514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6月20日府環廢字第1080656548號函復如下: 建設第35號 對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議員提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建請環保局為校園、台南美食小吃餐廳等建立廚餘統籌處理系統。」提案,敬答覆如下: 一、自105年4月起於本市100戶以上之集合式住宅佈設生、熟廚餘桶,鼓勵民眾將生、熟廚餘妥善回收,亦接受店家申請廚餘佈桶,目前已於1,758處佈桶,包含集合式住宅394處、餐飲業1,175處、機關125處、市場4處、宗教團體17處、醫療機構28處及工廠15處。 二、學校所產生之廚餘屬非家戶排出之一般廢棄物,清潔隊會協助清除處理,如學校有廚餘收運需求,可洽各區清潔隊辦理。 三、如委託養豬場處理,廚餘處理量關乎處理成本,排出前先瀝除水分,否則廚餘中湯汁愈多重量愈重,所需經費就愈多。另若委託清潔隊處理,已要求瀝除水分其廚餘量減少,可提高清潔隊清運效率。 四、另關於美食小吃餐廳部分說明如下: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30077901號函,符合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指從事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飲料店業(如冰淇淋店、冷熱飲店等)、餐飲攤販業(如小吃攤、麵攤等)及其他餐飲業(如月子餐供應、伙食包作等)。 2.如為設有固定店面之小吃或餐廳,其所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 3.本局雖有公告廚餘為回收項目,但前公告是指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餐館業(事業)廚餘並不適用。 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5.本局協助清除處理事業產出之廚餘是’應’收費的,但是倘事業已繳交水費附徵清除處理費,則會有重複繳費問題,以信賴保護原則來說,不可以重 複收費。如未繳交水費附徵清除處理費,則應依本局訂定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收費(清除費用為每公噸1,650元。未滿1公噸者以1公噸計算)。 6.綜上,美食小吃餐廳如有廚餘收運需求,可逕洽各區清潔隊,惟如屬設有固定店面之小吃或餐廳,應確認其是否有隨水費繳交清除處理費,如無則需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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