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7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啓維
- 連署人
- 林阳乙、劉米山
- 案由
- 定型障礙類別不應再複檢。
- 說明
一、政府對身心障礙人士應採取愛與信賴精神。
二、一些不可能恢復的障礙類別,就不應再折騰他們複檢。
- 辦法
- 提案附件
-
建設議提77案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86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9日府衛醫字第1090614094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定型障礙類別不應再複檢」案,敬答覆如下: 一、我國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配合身權法規定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由指定身心鑑定醫院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鑑定,包括身體構造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面向;如果經鑑定可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規定(身權法第14條第2項),則於證明的重新鑑定日期欄顯示「空白」,當有效期限到期前,會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無須重新鑑定。 二、依身權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其第五條: (一)附表二中規定:身體功能及結構由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其向度,另經器官移植或裝置替代器材後,應依矯治後實際狀況進行重新鑑定。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身體功能及構造損傷,且經積極治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二)附表三中正向表列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例如:無眼球、肢體萎縮、截肢、先天聽神經發育不良、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喉頭切除、肺臟切除、裝置永久膀胱、裝置永久性人工肛門、雙耳耳蝸完全喪失…等,則無須再次重新鑑定。 三、本府將秉持愛與信賴,持續推動身心障礙鑑定,惟身障者前往醫院以就醫治療為主要目的,鑑定為次,故複檢之目的除鑑定之外,能使身障者回醫院持續就醫希冀病程穩定、延緩惡化。 四、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