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沈家鳳 
連署人
蔡蘇秋金、陳昆和、李鎮國、沈震東、陳怡珍 
案由
活動中心卡拉OK應購買新歌版權。 
說明

一、活動中心休閒唱歌已是社區里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大家為能唱新歌而自灌歌曲,業者也藉機查有無侵權,造成大家不能唱歌。

三、政府應編列經費購買版權徹底解決問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4/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3769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5月10日108000413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10日府民區字第1080540535號函復: 本府就「活動中心卡拉OK應購買新歌版權」提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活動中心電腦伴唱機歌曲未取得合法重製授權,本府已函文各區公所於1個月內儘速請廠商還原合法歌曲,並應嚴加管理後續事宜,如機台由專人管理,並加貼「1.切勿擅自灌錄來路不明歌曲,也勿開放民眾任意灌歌2.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警語提醒,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二、另囿於各家廠商灌新歌費用不一,且重製授權問題擴及全國各縣市,本市非單一個案,故本府已函請智財局協助與廠商洽商重製授權問題及相關法令之修改,本市除了對機台逐年汰舊換新外,另俟智財局協商結果評估編列灌新歌費用之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