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林燕祝 
連署人
蔡育輝、黃麗招、李坤煌 
案由
請全面調查市府員工任職時,該單位未於任職時即為該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人員,並將清冊送交本會。 
說明

一、本席接獲多數市府老員工反映渠等於任職開始時該單位未為其加入勞工保險,今該等員工已屆退休年齡,在計算投保年資時未能計入,已嚴重影響該等勞工權益至鉅。

二、勞工保險條例於中華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3/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請勞工局站在勞工立場徹底清查。)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5/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5/2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0361號 
執行情形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府勞秘字第1020509216號函復: 一、經查旨揭清冊刻正由本府秘書處辦理彙整作業,俟彙整完成後,再行由本府權責單位依法辦理回覆。 二、另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加保係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範疇,其主管機關應為勞工保險局,又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加保而未加保,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併予敘明。 三、檢附有關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之相關規定資料乙份。

依臺南市政府決議案辦理情形:〈秘書處〉本府各機關已回報相關資料,俟簽奉一層核准後提送議會。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府秘總字第1020898478號函復:1.經本處調查結果,依「任職日與投保日落差各級距人數」分析,以每隔1年為級距,分別製作機關彙整表與學校彙整表。2.檢附上揭彙整表各乙份。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