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來文日期
- 2012/05/28
- 來文字號
- 第1010001839號
- 提案單位/人
- 連署人
- 案由
- 台南縣市合併,永康區自民國67年都市計畫實施以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許多未徵收及開闢,如今已超過30年,未來臺南市政府因應地方需求優先處理,以利整體發展。目前永康區各開發案其土地標售抵地費,其列開發基金,例如大橋區段徵收重劃基金剩餘款,應用於該地區,以合乎「情、理、法」促使地方發展。
-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永康區原永康市與原臺南市最密切,而長年生活品質及建設相形落後許多,如今縣市合併,永康區稅收佔臺南市各區之冠,如今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八米及以上道路、公園、機關、學校等尚未執行甚多),今市府應逐年編列預算徵收為宜,且在永康區現有土地標售處分所得,更應本著取之「永康」用之「永康」的公理,徵收各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大橋區段徵收抵地費,市政府出售數十億,其開發基金剩餘款,更應用於大橋重劃區,目前大橋派出所、大橋消防隊、公園、綠地、停車場、市場等均未徵收及開闢,影響該地區生活品質及權益,請市議會監督市府執行。
- 辦法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0721號
- 執行情形
- 台南市政府101.6.26府地徵字第1010507963號函復: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 權基金。」及基金用途依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點規定:「已辦竣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故基金之用途仍應運用於已辦竣之開發區範圍內,尚無法直接運用於開發區範圍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及開闢。 二、有關請願書反應永康區尚有許多未徵收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乙節,經查本府都市發展局正辦理永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建議可透過都市計畫重新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故須由各公共設施徵收開闢權責機關(如:公園、道路等為工務局,停車場為交通局…等等),衡酌需要籌措經費加速開闢。 三、另查本區為配合大橋派出所及大橋消防隊用地需求,已劃設0.88公頃機關用地,目前由消防局及警察局協調各自所需用地範圍及區位並辦理相關事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