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2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麗青 
連署人
李宗霖、吳通龍、李啓維、王宣貿 
案由
建請調整國中小學校游泳池救生員薪資,以利人員招聘,維護校園學童安全。 
說明
  1. 校園泳池救生員薪資遠低於私立泳池救生員,以致聘人不易,救生員多選擇私人公司,而不選擇校園就業。
  2. 建請調整救生員薪資以符民情,以利校園招聘,確保學童安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35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調整國中小學校游泳池救生員薪資,以利人員招聘,維護校園兒童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學校游泳池係屬校園設施,原則歸屬本府教育局管轄,包含泳池維護費(藥水)、救生員薪資皆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項下支應,先予敘明。 二、員額係編制於有游泳池之各校,臺南市學校附設游泳池共計21 校,19 校由學校自行依游泳池管理規範聘任足額救生員,餘2 所由學校辦理委外管理,救生員數由廠商依規定聘足。 三、現有救生員薪資係依臨時技術工-臨時救生員給付薪資每月28,776 元編列,次查救生員薪資係由中央授權地方政府依財政、市場行情訂定,參酌公立游泳池及民間游泳池薪資水平,多訂於新臺幣3 萬2,000 元至3 萬5,000 元間,為提供學生就近參與游泳教學之利,本府體育局業就編制校內救生員薪資額度研議調整之可行性,俾利學校得以足額聘僱救生員,落實游 泳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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