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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社會局編列弱勢孕婦產檢交通補助,提供產婦往返醫療院所產檢時折抵車資使用,減輕經濟弱勢家戶產檢交通負擔,保障孕期安全,打造懷孕婦女安全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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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1年7月11日1110007624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1日府社兒字第1110796885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社會局編列弱勢孕婦產檢交通補助,提供產婦往返醫療院所產檢時折抵車資使用,減輕經濟弱勢家戶產檢交通負擔,保障孕期安全,打造懷孕婦女安全友善環境。」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局已規劃提供「弱勢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凡設籍臺南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及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2,000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另嬰兒每人補助1萬2,000元整,申請一次為限。
二、本局於110年起創新推動「居家安胎服務」計畫,補助「設籍本市且經醫師診斷懷孕20週以上且須居家安胎」之孕婦,可向本市「具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司機、長照居家服務特約單位及經本市衛生局立案核可之居家護理所」採買相關勞務服務,其中回診交通費單趟最高補助200元(來回為2趟),代辦勞務服務每次最高補助130元,家務協助每30分鐘最高補助195元,餐食照顧每1小時最高補助310元,居家護理師訪視費每趟1,050元,每人每胎最高補助1萬2,500元(未達上限者核實支付),盼減輕其懷孕過程之負擔,以打造懷孕婦女安全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