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6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盧崑福、李中岑、蔡育輝 
案由
建請市府制定「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加強保護兒少權益,避免其遭受不當對待,以彰顯本市對於此類案件零容忍之積極態度。 
說明
  1. 雖對於兒少最佳權益保障,使其避免遭受不當對待,提供安全健康之成長環境,已是全民共識,惟邇來對於兒少不當對待之案件仍層出不窮,無論是父母、照顧者、教育者(機構)、兒少福利機構對於兒少不當對待之情形還是持續發生。為此,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確保其健全成長,避免遭受不當對待,並彰顯本市對於此類案件零容忍之積極態度,爰請市府制定「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
  2. 另為具體落實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我國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預防兒童免於任何事物之不當對待,請市府加強各網絡間之合作聯繁,並在自治條例中納入預防性之保護措施,以確保保護兒少之目的係為事前防範為重點,而非僅為事後究責。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02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議 制定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維護兒少權益,本府社會局自於109年起與教育局訂定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事件發生場域結合跨局處、跨科室業務主責單位會同辦理案件調查、訪視關懷及後續行政處分事宜。 二、依前揭SOP機制,本府社會局於受理案件後,將即時指派社工人員與主責單位約定於24小時內聯合稽查,另由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訪視關懷兒少家戶並依其需求提供協助;近期發生於產後護理之家案件非屬教育局權責,本府社會局亦與衛生局研商合作機制,續將會同該局處聯合訪查並修正納入本府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 三、另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2月3日以衛部護字第1131461235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進一步明確範定地方政府受理兒少遭受家外成員不當對待案件辦理流程,本府針對是類案件皆依據該原則及本府兒少保護事件處理SOP,啟動跨網絡聯合訪查機制,積極協助家屬蒐集證據及連結相關法律諮詢資源,以維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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