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秋蘭 
連署人
郭信良、林阳乙、謝財旺、陳秋萍、陳怡珍、盧崑福、趙昆原、張世賢、蔡淑惠、王家貞、郭秀珠 
案由
請市府能函文中央,為沿海養殖魚塭業者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補助發電機購置。 
說明
本市沿海養殖魚塭業者甚多,但因台電工程所需而停止供電時,致使魚塭供氧系統無法正常打氣,魚類瞬間死亡,損失慘重,為防止這類事件發生,業者需耗費鉅資自行購買發電機備用,但因業者資金有限,只能任憑停電發生,平白損失,為讓沿海養殖魚塭業能蓬勃發展,懇請台電能予以發電購置補助。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0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599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11.09府農漁字第1051122785號函復: 本府就「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沿海養殖魚塭業者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補助發電機構置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將貴會所提案件於105年9月7日以府農漁字第1050910561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補助發電機構置,該署前以105年9月26日漁四字第1051264252號函向權管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爭取構置發電機補助。 二、本案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0日電配售部配字第1050017663號函復略以:「…二、該公司與用戶間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及義務,係依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該公司營業規則(以下稱營業規則)辦理,先予敘明。三、旨揭補助事涉營業規則內容之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及義務等事項,該公司檢討說明如下:(一)據函述,旨揭提案係因本公司工程所需停止供電,使魚塭供氧系統停止運轉,造成魚隻大量死亡;惟本公司為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營業規則第38條第1項已明訂在案。(二)又依營業規則第38條第3項規定,電業基於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四、綜上,請本公司補助沿海養殖魚塭業者購置發電機一事於法無據,歉難辦理,尚請亮察。」 三、承蒙貴會對於本府農業局養殖漁業相關業務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一、105年11月9日以府農漁字第1051122785號函復。 二、本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復略以:「…旨揭提案係因本公司工程所需停止供電,使魚塭供氧系統停止運轉,造成魚隻大量死亡;惟本公司為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營業規則第38條第1項已明訂在案。(二)又依營業規則第38條第3項規定,電業基於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四、綜上,請本公司補助沿海養殖魚塭業者購置發電機一事於法無據,歉難辦理,尚請亮察。」 三、本案於105年9月7日以府農漁字第1050910561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補助發電機購置,該署前以105年9月26日漁四字第1051264252號函向權管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爭取構置發電機補助。因中央權限或法規限制礙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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