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吳禹寰、陳秋萍、郭鴻儀
- 連署人
- 蔡淑惠、林易瑩、趙昆原、蔡育輝、陳怡珍、李鎮國、李中岑、周麗津、周奕齊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改善道路標線施作規範,提升標線(尤以夜間、陰雨天候)能見度,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 說明
- 按交通部部頒《交通工程規範》(2021.9.29.版)第4章表4.4.1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規範》,律定標線材料之玻璃珠含量應達18%以上(與標線之「反光效果」相關,含量越高反光程度越高,但抗滑效果遞減)抗滑係數(BritishPendulumNumber,bpn)應達50以上(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施工綱要規範》建議玻璃珠含量30%)。
- 次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於《標線工程施工說明書》之要求,前揭材料玻璃珠含量應達30%以上、抗滑係數應達50以上(第Ⅰ型,運用較多),或玻璃珠含量應達18%以上、抗滑係數達65以上(第Ⅱ型,使用在車流量大、光線較充足處)。工務局之《標線施工規範》則要求玻璃珠含量應達30%以上、抗滑係數應達50以上。
- 另關於標線施作之查驗(抽料、鑽心、防滑試驗)上開二局規定以:
- 惟查,臺南市政府雖有前揭作業規定,但於部分小規模之施工或臨時性修復時,施作單位於「標線復舊」工程品質狀況難以確切掌握,致部分道路標線於夜間或陰雨能見不佳之天候識別度大減,造成用路人識別困難甚至造成意外事故。
- 辦法
- 建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與工務局協調研擬標線工程改善作為。
- 建請市府針對公私部門管線單位於道路局部施工後之復舊施作時,研擬妥適抽稽機制(含作業程序與歸責費用負擔)。
- 建請市府研擬標線之定期/不定期巡檢與通報處理機制,改善標線施工品質,並適地適案檢討路燈照明妥適度,以確保用路人安全。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3/09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3/1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3/2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4/0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1000278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1年4月25日府交交管字第1110536791號函復: 一、 經查本市標線之反光性皆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原則及交通工程規範,玻璃珠含量需達30%以上。 二、 針對管線單位標線復舊部份,依據本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略以):「路面修復完成後,管線機構應負責回復損壞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設施物…。」,故管線單位於路面修復後需依原樣原材質(熱處理聚酯標線)復舊。 三、 本府交通局將再行與本府工務局針對管線單位路面修復機制研擬精進作為;針對管線單位工程接管完成之工程由本府交通局不定期抽查標線繪設狀況及加強主動巡查,倘有缺失立即通報處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