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吳禹寰
- 連署人
- 林阳乙、蔡淑惠、方一峰、李鎮國、曾培雅、林美燕、李中岑、張世賢、盧崑福、蔡育輝
- 案由
- 龍崎區農民陳情因整地耕作遭裁罰,建議依說明三辦理。
- 說明
一、本服務處近日受理陳情,龍崎區農民因整地耕作而遭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席認為農民為生計整地種植農產品(農地農用),就遭認定改變地形地貌而直接處以罰鍰,這與政府大力鼓勵青年成為新農人回家鄉耕種美意大相逕庭。
二、經瞭解,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運用衛星影像資料,偵測出可疑的違規使用變異點,比對同地點前後時段衛星影像偵測資料,篩選出疑似違規使用山坡地之變異點資料,轉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限期辦理現場查證工作。
三、站在照顧農民立場及支持政府鼓勵青農創生,本席建議市府水利局執行查證工作時,請研議採用下述作法「開勸導單令其改善先不予裁罰」。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1/0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1/21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1/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1/2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069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2月17日府水保字第1100186403號函復: 一、鑒於「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山坡地從事農林漁牧開發利用所需整坡作業及修築農路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辦法亦明訂得申請簡易水保申報書及免擬具水保書件之規模。惟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整地,而遭裁處罰鍰。 二、為輔導農業行為符合法規,本局水保服務團將加強農耕輔導機制及區里宣導,並安排服務團於公所駐點接受諮詢,輔導民眾合法使用農地。如符合未涉及開挖整地改變地形之農業使用行為,本府水利局將先行輔導農民限期做好農地水土保持;倘涉及開挖整地改變地形行為者,依水土保持法規定仍應裁處罰鍰並同時輔導農民限期做好水土保持,該行為並無免裁罰之裁量空間。 三、另農委會近期將修正「水土保持法」,將小規模之農業使用行為裁罰額度降至3 萬至15 萬元,與大規模違規開發建設行為作區別,本府將持續追蹤,並表達支持立場。 四、承蒙貴席對於本市山坡地管理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