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6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奕齊、陳昆和 
連署人
盧崑福、蔡秋蘭、周麗津、蔡宗豪、林燕祝、陳怡珍、李中岑、趙昆原、吳禹寰、王家貞、杜素吟、林冠維 
案由
針對因公私部門工程或活動而佔用公眾停車空間情形,建請研議妥善配套作為,俾利公共用路權益維持。 
說明
  1. 按臺南市停車空間有限,尤以舊城區建物密集路幅較小,停車空間更為不足。
  2. 公私部門因辦理活動、或進行工程,為空間規劃之用或為基地圍欄需求,多有跨越路緣佔用路側停車格之情,雖依規定可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禁停並公告周知。惟前揭禁停實已影響公眾停車權益,尤以需一定期間之工程,對左近停車需求影響甚鉅。
  3. 是故,建請交通主管機關應針對上開禁停影響公眾停車權益問題,宜研妥合宜配套對應方式,如於鄰近區另闢對等之臨時停車區等,或針對佔用停車位情形酌予課計代金(禁停期間等於實質「佔用停車位」),或提供車位指引等配套,以維護公眾用路權益。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3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0534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針對因公私部門工程或活動而占用公眾停車空間情形,建請研議妥善配套作為,俾利公共用路權益維持」案,敬答覆如下: 針對大型活動或各類施工,主辦單位須依規定提送活動或施工交通維持計畫,其中針對停車已要求分析供給與需求,其中倘有借用路邊停車格將納入供給減少計算、並研議替代方案增加供給,需於供給可滿足需求下始可通過審查。本府交通局將持續依前述原則要求各單位於辦理各項活動或施工時,落實交通維持計畫內容,以降低對周遭道路交通環境影響,維護用路人權益。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