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通龍 
連署人
方一峰、李鎮國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對於麻豆市五公有零售市場訴訟之店鋪使用費應修法,不得高於目前收費辦法之五成。 
說明

一、訴訟店鋪於改制前即與麻豆鎮公所簽有租賃契約,繳交巨額押標金,並且每月繳納約2,000元,目前收費每月約20,000元,漲幅高達十倍之多。

二、二、三十年的市場建築物鋪位租金收費高於鄰近各區,目前鄰近市場租金無此行情,居全市之冠,市政府應就現況,調整使用費收費不得高於目前之五成,以合乎公平合理的原則,避免影響攤商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514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6月17日府經場二字第1080667244號函復如下: 建設議提第30號對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對於麻豆市五公有零售市場訴訟之店鋪使用費應修法,不得高於目前收費辦法之五成」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麻豆市五市場訴訟之店鋪,目前共 16 人先後於二審訴訟程序中與本府進行調解並已調解成立,僅餘 4 人提起上訴三審。 二、 與本府成立調解後簽訂新約之使用費金額係依據法院判決書及調解筆錄內容計算得出,而判決及調解筆錄係以使用費收費辦法核算相關金額,為不違背相關法令,使用費金額自應依判決及調解筆錄所示相關內容計算為妥。 三、 本府將持續釋出善意與未成立調解之剩餘 4 人溝通,循先前已調解成立之 16 人方案進行調解,期盼本件訴訟能圓滿落幕。 四、 本府正進行修訂使用費收費辦法,修訂通過後麻豆市五店鋪的使用費當會有所調整。 五、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