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會務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4次 臨時會 
類別
會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會務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賴議長美惠 
連署人
 
案由
訂定「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訂定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以資適用。

二、議會處理之事務日益繁雜,為使議案審議專業化,便於共識,以提昇效率及水準。

三、檢附「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辦法
提請大會同意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4/01 
大會決議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建設委員會:審查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第五款修正為:保安委員會:審查警察局、消防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 二、第三條修正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以不得多於十人為原則,置召集人二至三人,由委員會成員自行協調產生之,如有異議經協調未成,以抽籤決定之。召集人連選不得連任。 前項委員會成員於每年第一次定期大會報到時,由議員填表志願參加,逾時未填表者,由議長指定之;每一議員以參加一個委員會為原則,同一會期內不得變更,但得列席其餘各種委員會。填表時可填三個志願,如一委員會第一志願參加人數超過十人時,協商之。 三、第四條修正為: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委員會各推選一人暨另由議長遴選一人組成之。置召集人二人,由委員互選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委員會委員列席。 四、第十六條增列第二項:預算審查由大會交付聯席會議逐條審議,聯席會議召開須有議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並由相關委員會召集人為主席。 五、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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