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唐碧娥、蔡玉枝、吳通龍
- 案由
- 為老弱婦孺守護一個安全的乘車空間,建請交通局擴大辦理「公車停靠區」劃設和以公車行車紀錄器對違規占用站牌開單告發。
- 說明
- 在台南,轎車在公車站牌違停,使公車無法靠站的狀況十分普遍,使老弱通勤學生穿梭在車流中上下車。經客運行車紀錄顯示違規率高,顯示台南市民普遍對站牌違停「習慣忍氣吞聲」、消極以對。此外,警方舉發未見成效,兩者交替縱容,讓老弱婦孺持續危險穿梭車陣中。建請市政府加強對小轎車駕駛宣導「守護婦幼乘車安全不能『茫』,拒絕站牌違停!」。並仿效台北市、新北市以公車行車紀錄器開單告發措施,請業者提供行車影片由交通局擔起告發責任。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5932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09.19府交公運字第1050953528號: 一、本府交通局所屬公共運輸處致力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候車環境,歷來均針對各公車停靠站位,依道路路肩及前後空間等條件,擇適當方式劃設公車停靠專用格位或相關標線,以醒目標示公車停靠站區域,避免違規停車以確保候車民眾安全。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本府警察局業已將公共汽車招呼站違停列為拖吊執行重點;民眾如發現相關違規情形,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警察機關檢舉,或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以維停車及道路交通秩序。 三、至有關以公車行車影像紀錄器拍攝影像作為違停舉發依據一節,查本市公車所配備之行車紀錄鏡頭多數以拍攝正前方、正後方、及左右兩側車身附近為主,其拍攝角度及解析度尚非針對路側其他車輛設計,且因公車不斷移動,尚難詳細拍攝車輛違停狀態、標誌標線型式、駕駛座有無人員等違規舉發要件,採用該等影像舉發違停恐致生爭議。惟如警察機關接獲檢舉或需影像資料輔助舉發時,本府交通局及所屬公共運輸處將配合協調客運業者提供相關佐證。
綜上所述,本議案經評估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