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張世賢 
連署人
蔡玉枝、蔡育輝、李坤煌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市政府管理土地:東山區永安高爾夫球場土地租金,應比照其他區OT案,提撥部分租金回饋當地區公所,做為維護管理費用。 
說明

一、上指東山區永安高爾夫球場土地租金,每月43萬,一年516萬,縣市未合併前,均由東山區公所收入做為進場道路公共設施維護,其周邊水土保持整治之用。

二、縣市合併後,租金收入全歸市府,而進場支道公設及周邊土地水保整治仍需區公所負責,而且需求上報,經常被駁回或石沈大海,產生管理上極大困擾。

三、這種情況已逾四年,理應予以考量,撥出部分租金收入,提交區公所使用,才為合理。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27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40004846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23日府觀秘字第1040890084號函覆: 檢送本府對貴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決議案(財經1號案)書面答復: 本府就貴會財經委員會所提「建請市府針對市政府管理土地:東山區永安高爾夫球場土地租金,應比照其他區OT案,提撥部分租金回饋當地區公所,做為維護管理費用」決議案答復如下: 一、關於貴會議員提案建議本府應提撥東山區永安高爾夫球場土地租金,回饋當地區公所乙事,查該球場土地原屬前台南縣東山鄉公所,當時該球場土地租金係繳入鄉公庫,今該土地於縣市合併後再移由臺南市政府管理,土地租金亦繳入市庫,均須透過預算程序編列使用。上述所提球場土地租金回饋當地區公所乙事,經查因依法無據,執行上實有礙難之處。如東山區公所於維護管理永安高爾夫球場周邊、進場道路及公共設施所需經費,仍請公所依預算程序編列辦理。 二、承蒙貴會對本府施政之關切,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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