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4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陳秋宏、呂維胤、蔡筱薇、李宗翰 
案由
建請市政府研議成立道路養護基金的可行性,追求將道路養護預算倍增,以維護市民用路品質與安全。 
說明
台南市道路養護,平均一條路的養護頻率超過十年,目前預算編列狀況顯見不足以滿足市民對道路養護的期待,為求養護預算倍增,建請市政府研擬成立「台南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讓道路養護基金法治化。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6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0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1150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2月29日府工養一字第1091554409號函復: 一、按內政部「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7條略以: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採取下列方式之辦理:1.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2.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者,除依第33 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得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代為修復。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道路挖補費及道路修復費者,應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二、本府於101 年12 月18 日發佈「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已不再收取道路挖補費及道路修復費,本市若成立道路基金恐無相關經費來源可供收支與運用。 三、本府除持續推動路平專案計畫之外,亦請各道路養護單位積極爭取中央政府前瞻計畫補助經費辦理道路改善,以維護道路品質及市民用路安全。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