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陳秋宏、沈震東、郭鴻儀
- 案由
- 建請民政局研議統一各區里地址之「腳」與「脚」字。
- 說明
一、查本市部分區公所與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中「公開資訊>「村里街路門牌查詢」所用「腳」與「脚」字不同,造成民眾查詢困擾。如:
北門區公所
http://www.beimen.gov.tw/?mode=village&act=village1。
鹽水區公所
https://web.tainan.gov.tw/ysdo/cp.aspx?n=8361。
二、建請民政局與文化局共同確認,此節用字不同是否有特定地方文史脈絡或僅係舊時系統建置之誤差。如為前者,則尊重在地文史背景;如為後者,則建請確認用字後,斟酌內政部戶政司之用字慣習變更之。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8/14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8/21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7849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8年9月05日1080008025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04日府民戶字第1081030617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民政局研議統一各區里地址之『腳』與『脚』字。」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二、本市除關廟區松腳里、松腳於民國86年統一用「腳」字建檔外,其餘均延用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用字「脚」至今。 三、關於本市區公所用字不同一案,本局區里行政科將通函各區公所網站及相關文書用字應依說明一以戶籍資料為依據統一用字。 收文字號:108年9月18日1080008532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04日:府文研字第1081045699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民政局研議統一各區里地址之『腳』與『脚』字。」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中央研究院「國際電腦漢字及異體字知識庫」,「腳」字同「脚」字,「脚」字為「腳」字之異體字。 二、另依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三、本市除關廟區松腳里、松腳於民國86年統一用「腳」字建檔外,其餘均延用日治時期及光復初期用字「脚」至今。 四、關於本市區公所用字不同一案,本府民政局區里行政科將通函各區公所網站及相關文書用字應依說明二以戶籍資料為依據統一用字。 收文字號:108年9月25日1080008729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24日:南市民區字第1081115130號函復: 按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故有關貴所網站登載資訊及相關文書之區里名及地址用字(例如異體字:腳、脚),請以戶籍資料為統一用字。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