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尤榮智 
連署人
王家貞、李中岑、蔡淑惠、洪玉鳳 
案由
研議麻豆市五市場店鋪原有繳納標租金者之使用費能一致調降至2000元。 
說明

一、麻豆市五市場店鋪20多年前以高達五、六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標租金取得使用權。

二、期間雖因故訴訟多年,現在已圓滿取得共識;惟當時有繳納鋪位標租金的店鋪使用費,有2000元左右,有的5千至1萬元間不等。

三、請市府考量現在市場不景氣及攤商之前已繳納高額標租金,使用費能全部一致調降至2000元。

 
辦法
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調降使用費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1/0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1/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2/02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094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環保局110年2月19日府經場二字第1100214205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研議麻豆市五市場店鋪原有繳納標租金之使用費能一致調降至2000元」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麻豆市五市場於80年間係由鋪位使用人以預繳標租金折抵九年十個月租金方式興建。縣市合併後,市府遂於原麻豆公所與攤商簽訂的契約屆滿後函請各使用人改簽行政契約,惟大部分使用人認為繳納標租金係訂立永久使用契約,遂拒絕重新簽約。經市府聘請學者專家並邀請使用人共同研商沿襲原公所契約精神專為攤商量身打造之店鋪使用契約與使用費(每月約2,000元)後,除林玉美等人同意與市府簽約外,尚有部分攤商拒絕簽訂該契約,市府遂於104年間將該案件移由法院審理且經法院108年6月12日三審定讞,判決市府勝訴。 二、 因林玉美等人係與市府簽訂沿襲原公所契約精神專為攤商量身打造之店鋪使用契約,故其每月使用費約2,000元,而其餘使用人係於原麻豆公所契約屆期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確定後要求與市府簽約,依判決及調解筆錄內容須依據臺南市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辦法核算使用費,為不違反相關法令,使用費自應依判決及調解筆錄所示內容計算為妥,故無法比照前與市府簽約的林玉美等9人之約2,000元使用費。 三、 另市府本於照顧人民立場,業於108年7月完成使用費收費辦法之修訂,該些攤商每月使用費金額降幅已高達60%。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