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6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林志聰 
連署人
鄭佳欣、蔡育輝、李偉智、周麗津、陳秋萍 
案由
建請市府提高府內員工健檢經費與頻率。 
說明

一、根據中央法規,「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中第三條提到,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除首長外,也包含四十歲以上人員,以及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但「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中,卻僅補助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對於四十歲以下人員僅能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且限制每兩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明顯罔顧員工的健康檢查權益。

二、除了健檢年齡之外,目前四十歲以上人員是兩年一次,補助3,500元,是否頻率過低補助也過少。明年1月1日即將生效的「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中,將四十歲以上人員補助提高到4,500元,也明訂四十歲以下,從事危險性業務之人員三年一次,給予3,500元的補助。然而就算是新法,兩年或三年一次還是間隔太長,三、四千元的經費,比之里長的16,000元也明顯過少。

 
辦法

一、擴大市府員工健檢年齡,將四十歲以下之人員也納入其中。

二、明確定義「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之內容為何,建議從寬認定,以保障更多市府員工。

三、提高健檢頻率至一年一次。

四、提高每次健檢補助經費。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12276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12月21日110001338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20日府人給字第1101543917號函復: 本府就貴會「建請市府提高府內員工健檢經費與頻率」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保訓會訂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作為各機關運作規範;行政院訂有「中央機關(構)員 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範各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金額上限,並規定地方機關可視財政狀況自行規劃。 二、本府已參考行政院 110 年 8 月修正健康檢查補助基準及兼顧本府財政狀況,刻正研擬修正本府補助原則,擬自111年起,40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金額由3,500 元提高為 4,500 元,並擴大健檢對象,明訂未滿 40 歲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及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者,每3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落實照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美意。 三、未來,本府將視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執行情形及財政狀況,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以落實政府照顧員工健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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