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9/10/15 
來文字號
府社家字第1081188210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連署人
 
案由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確保其健全發展,擬具「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乙案,敬請 審議。 
說明
  1. 臺南市議會108年1月23日「『虐童』事件處理及防治專案報告會議」決議推動制定「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
  2. 本自治條例總計47條,法條以預防性措施、通報、調查、處遇、追蹤及人身安全等6大面向分6章擬訂,第一章為「總則」,揭示保護對象及相關單位權責劃分;第二章為「預防性措施」,針對各高風險對象進行關懷訪視,及加強兒少保護宣導;第三章為「通報及調查」,於緊急救援時可請求各局處之協助;第四章為「處遇與追蹤」,當成立兒少保護案件,應一併關懷其家中成員,及追蹤兒少後續照顧情形;第五章為「罰則」,針對本自治條例所提應盡而未盡之義務設立罰則;第六章為「附則」,編列預算、人力及獎勵措施。
  3. 本案業經本府108年10月8日第40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19/11/06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4 
審查意見

第3屆第2次定期會108年12月6日審查意見: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七條逐條說明三括弧(一),兒少受到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性侵害。修正為兒少受到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明顯嚴重的身心傷害或性侵害。 三、第二、四、十、十一、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及第三十九條文,修正內容詳如附表。

第3屆第3次定期會109年5月29日審查意見: 修正內容詳如附表。

第3屆第5次臨時會109年9月4日審查意見: 一、審酌委員意見及109年9月2日本會關於「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等相關條文制定之良窳」專案報告結論,本案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俟周延後再重新提案。 二、前述研議應納入前揭專案報告結論內容。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第3屆第2次定期會108年12月10日大會決議: 本案保留,請臺南市政府廣辦公聽會以瞭解民意,並參考本會議員意見,自行提出修正版本,於下次會審議。 本會於108年12月24日以南議法規字第1080012336號函行文市府在案。

第3屆第3次定期會109年7月7日大會決議: 本案重新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並於下次會排定專案報告,俾使本會同仁及市府可以充分溝通與說明,了解市民所需。 本會於109年7月15日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5806號函行文市府在案。

第3屆第5次臨時會109年9月9日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並納入「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等相關條文制定良窳之分析」專案報告結論,俟周延後再重新提案。 本會於109年9月14日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8119號函行文市府在案。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4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90008119號 
執行情形
一、本案經臺南市議會109年9月14日南議法規字第1090008119號函退回。經本府社會局於109年11月5日1091139382號簽准由教育局及社會局依專案報告結論辦理意見調查後,再由社會局召開跨局處研商會議研擬修正草案條文,再依法制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二、本案經「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等相關條文制定良窳之分析」專案報告建議本府重新研議,並先調查家長意見。 三、本案問卷調查由本府教育局及社會局辦理,問卷調查尚在辦理中,俟問卷結果完成後,再研擬修正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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