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5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李鎮國、蔡淑惠、李中岑、吳禹寰、周麗津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反映中央重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不影響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的條文取消,限縮檢舉案件的範圍,以降低交通申訴案件,減少民怨。 
說明

一、據統計,目前臺南市警察局所開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罰單,有逾半來自於檢舉。

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固然減輕員警路邊攔查的工作負荷,挹注市庫收入頗豐,不過其中不乏極具針對性、蓄意一路跟拍情形,例如機車騎士在一般平面道路常怕被左側汽、貨車碰撞或按喇叭,自覺性靠右騎乘於路面邊線外被檢舉處600-1800元罰款。又例騎樓停車,兩側騎樓都被封閉,根本無法供公眾通行,整條路也不乏騎樓停車,卻只有某戶每隔半月或一個月就被檢舉開單,引起極大民怨,申訴案件層出不窮。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0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5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688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15日府交裁字第1101111196號函復: 一、交通部為通盤檢討民眾檢舉制度,已於110年4月26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檢舉制度)」會議。 二、針對民眾檢舉有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7條之1(民眾得檢舉違規項目):因涉及舉發機關權責,決議尊重警政署意見,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的違規項目才開放民眾檢舉,針對比較輕微或需立即排除違規仍請民眾撥打110請警察到場處理。 (二)第7條之1(連續舉發規定):律定權責機關受理「同一民眾」持續針對「同一車」檢舉案件,對於二以上違規行為且屬於違反同一條項款之規定者,如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或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舉發一次。 (三)第92條(得施予勸導規定):修正規定民眾得檢舉之違規項目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視情況決定是否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 三、上述修正草案,交通部正進行最後文字確認中,俟完成後即辦理法規修正作業之預告程序,本府交通局將持續注意交通部修法進度,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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