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朝來、盧崑福、郭清華 
連署人
蔡秋蘭、侯澄財、謝財旺、劉正昌、謝龍介、洪玉鳳、林炳利、蔡蘇秋金 
案由
【曾文溪口重要濕地(國際級)七股鹽田重要濕地(國家級)】將七股區及將軍區總面積的44%劃設為濕地,且違反濕地保育法,導致民怨沸騰。1.建請市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表達強烈反對台南大學預定地、東魚塭及國姓橋以西之曾文溪流域劃設為濕地。2.建請市府向內政部營建署表達強烈反對七股、將軍廢鹽田劃設為濕地。3.建請市府向內政部反映修改濕地保育法。 
說明

一、內政部營建署之兩濕地劃設案【曾文溪口重要濕地(國際級)七股鹽田重要濕地(國家級)】,說明會之法定程序違法(濕地保育法:102年7月3日公告,104年2月2日施行),因完全未善盡與當地及利害相關居民充分說明之責。

二、自提報濕地位址、範圍及評定即以不公開黑箱方式進行,(105年3月7日本議會工務委員會於七股公所舉行之濕地公聽會,都發局長於會中簡報已明確表示兩濕地劃設範圍之界定市府均被蒙於鼓裡,其利用計畫書提及引用台南市區域計畫草案(103年11月)均係錯誤引用。

三、台南大學預定地、東魚塭為市有地,其管理、處分皆須送交議會審議。國姓橋以西之曾文溪流域劃為濕地亦將鍥斷核定之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影響地方發展甚鉅。

四、七股、將軍廢鹽田仍有鹽工子弟對於土地所有權之爭議且範圍內還有為數可觀之私有地主,均未被告知、徵詢,貿然劃設為濕地,必引發嚴重民怨。另青山漁港至將軍漁港間廣大腹地之發展可能性也完全斷送。

 
辦法

一、為維護地方自治精神,反對在本案地點劃設濕地。

二、請市府向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臺南市濕地劃設過程違法亂象,表達嚴正抗議及「曾文溪流域」、「東魚塭與臺南大學預定地」、「頂山、將軍鹽田」、「曾文溪口到青山漁港至將軍漁港海域」反對劃設為濕地。

三、建請修改濕地保育法第7條:必須經原住民族的同意修改為必須經原住民族及原住居民的同意,以符合拉姆薩公約的精神。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3/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市府依辦法意見辦理及送大會審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3/30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4/06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176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年4月22日府農森字第1050402487號函復: 一、本市轄內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共8處,於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布施行前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依本法第40條於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倘需改變重要濕地範圍,應循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已完成曾文溪口(國際級)重要濕地及七股鹽田(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其範圍依本府地政局105年3月22日南市地測字第1050267751號函(諒達),均屬公有地。除了依國家公園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律允許者,列入允許項目外,亦將現行漁塭及牡蠣養殖等區域,規劃為一般使用區,得從來之現況使用。 三、本法強調明智利用,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不得開發建築外,其餘分區為有條件之開發及利用。新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得依本法第27條優先迴避重要濕地。迴避確有困難,應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始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上開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與往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相仿。 四、為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黑面琵鷺棲息及覓食環境,並維護當地居民權利,本府105年4月6日府農森字第1050322809號函(諒達)建議內政部,前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在未獲地方溝通、協商及各界共識前,暫緩進入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議程序。另將建議曾文溪口及七股鹽田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以原濕地範圍為宜;且從來現況使用之認定,建議以產業類型為依據,而非以個人從事產業之行為為認定基準,以兼顧「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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