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周奕齊、陳昆和
- 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改善文化資產維護管理權責與經費分配制度,俾便文物維護與公眾利益之衡平。
- 說明
- 查臺南市以文化升格立都,轄內古史蹟、歷史紀念建築、民俗古物、文化景觀、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立案逾400餘件。
- 其中遇有文資古蹟/史蹟與私人或機闞單位所有權之競合、或競合處需為公眾利用或通行時(如國立臺南女中樹林街側圍牆為「台灣府城城門及城垣殘跡」,且供人行道使用),其維護管理所需之技術與經費負擔分配,迭生爭議疑慮。
- 或有經費分配前例,則因公部門行政作業駁雜,事前審核與事後核銷皆繁複冗時招怨,以致於維護管理流程形同具文,對文物之維護存保與公眾利益影攀甚鉅。
- 按物之所有權人因公眾之(文化)利益固需容認處分收益之權,惟維護經管公眾文化權或其他近用權亦應為共享權人合理分配負擔以昭公允。臺南市政府作為文化資產之主責機關、並為公眾權能之代表機關,關於前揭競合之維管理當負相當義務。
- 建請市府研議改善文化資產維護管理権責與經費分配制度,俾便文物維護與公眾利益之衡平。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改善文化資產維護管理權責與經費分配制 度,俾便文物維護與公眾利益之衡平。」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前段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是以, 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前開規定善盡管理維護 之責。此亦容易形成文資保存觀念,跨單位推廣的效果。 二、 針對同一文化資產因位於不同地點而分單位管理單位管理一 事,是基於土地領域之產權(公、私有)管理維護採屬地主義 等基本原則認定,實務上並依屬地主義相關規定辦理(如:臺 南市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等),由土地所有人進行管理維護。其中,屬市府經管之設施 與標的,應依市府組織分工辦理,相關介面問題可透過機關溝 通協調處理,以取得最佳維護管理成效。 三、 位於「國定古蹟臺灣府城城垣南門段殘蹟」旁樹林街側人行道 之土地管理單位為臺南女中,本府文資處長期以來皆協助管理 單位定期清理古蹟本體上攀生植物,並協助管理單位申請中央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及本府文資處相關補助經費進行周邊管理維 護事項。管理單位後續申請文資處經費補助時,文資處可協助 預審及簡化行政程序,俾利執行效率。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