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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周奕齊、陳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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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李中岑、陳怡珍、蔡育輝、郭鴻儀、吳禹寰、蔡宗豪、陳秋萍、周麗津、杜素吟、陳皇宇、李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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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改善文化資產維護管理權責與經費分配制度,俾便文物維護與公眾利益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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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改善文化資產維護管理權責與經費分配制
度,俾便文物維護與公眾利益之衡平。」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前段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是以,
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前開規定善盡管理維護
之責。此亦容易形成文資保存觀念,跨單位推廣的效果。
二、 針對同一文化資產因位於不同地點而分單位管理單位管理一
事,是基於土地領域之產權(公、私有)管理維護採屬地主義
等基本原則認定,實務上並依屬地主義相關規定辦理(如:臺
南市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等),由土地所有人進行管理維護。其中,屬市府經管之設施
與標的,應依市府組織分工辦理,相關介面問題可透過機關溝
通協調處理,以取得最佳維護管理成效。
三、 位於「國定古蹟臺灣府城城垣南門段殘蹟」旁樹林街側人行道
之土地管理單位為臺南女中,本府文資處長期以來皆協助管理
單位定期清理古蹟本體上攀生植物,並協助管理單位申請中央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及本府文資處相關補助經費進行周邊管理維
護事項。管理單位後續申請文資處經費補助時,文資處可協助
預審及簡化行政程序,俾利執行效率。